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滁应急〔202237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2022422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对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一)审查权限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省应急管理厅委托,负责除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在辖区内设立的非煤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

    (二)申报程序

    1. 属于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查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由矿山企业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向市应急管理局窗口进行申报,窗口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提交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非煤矿山企业向省应急管理厅窗口申报,作为即办件办理。

    2.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核发、延期、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同时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非煤矿山企业取证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各2份)。

    (三)其他事项

    1. 对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进行现场复核。

    2.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属地监管责任,在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要强化其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市应急管理局将适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3.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能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期内办理延期申请的,矿山企业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符合首次申办要求。

    二、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查:

    1. 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不含)以下至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2.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二)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查:

    1. 设计边坡高度50米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2. 危险性较小的矿泉水、地热、卤水等开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三)其他事项

    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规定的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应急管理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凡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相应程序。

    1. 安全预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将预评价有关情况,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查。

    2. 安全设施设计。负有审查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批复。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持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大型非煤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

    3.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方案。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验收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专业应涵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涉及的主要专业。验收组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条件进行现场验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上述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是否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并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安全设施施工及监理报告、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名单、现场整改复核意见、验收结论意见等),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项报告、修改后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报送有审查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查。

    四、相关要求

    1. 其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事项遵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执行。

    2. 对属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规定,认真把好安全准入关口,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

    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法规涉及该事项的,按新的规定执行。原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滁安监一〔2015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2. 非煤矿山企业取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4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取证单位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应急管理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非煤矿山企业取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序号

    申请

    单位

    取证

    单位

    单位地址

    取证单位负责人

    矿山类型

    开拓

    方式

    开采矿种

    设计

    能力

    申请 类型

    备注

    1

     

     

     

     

     

     

     

     

     

     

    2

     

     

     

     

     

     

     

     

     

     

     

     

     

     

     

     

     

     

     

     

     

    说明:1. 矿山类型分: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地质勘探、石油开采

    3. 开拓方式分:露天矿山为山坡型、凹陷型;地下矿山为平硐、竖井、斜井、竖井-斜井联合开拓、平硐-竖井、平硐-斜井等;

    4. 设计能力:尾矿库按设计库容;

    5. 申请类型为:延期、核发(因整改等原因未在许可证到期前延期)、新建(办)、改扩建;

    6. 开采矿种以采矿证载明的为准。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